权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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