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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896827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7-04 10:2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4-07-04 10:24 文章字号: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评估统计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评估统计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评估统计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评估统计股 
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评估统计股 
6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程序规定进行评价、审查、建设和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5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1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1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19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0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1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3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4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6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7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8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29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1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2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33 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3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日实施)第四十条 
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6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7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8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3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1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2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订)条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4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4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46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4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48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49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50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5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拒绝对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5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3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5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6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估统计股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或者施工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60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61 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应急指挥中心
62 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应急指挥中心
6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应急指挥中心
64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65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66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67 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68 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69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0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2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3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4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5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7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8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79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0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1 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2 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3 对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6 对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7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8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89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0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2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3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4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5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6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7 对登记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8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99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00 对安全培训机构具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0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02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03 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6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7 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8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09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0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1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2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3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4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7 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8 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19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20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2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2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5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2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2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2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2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3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4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5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6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7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8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39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40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41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42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43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44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

灾害管理股
145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

灾害管理股
146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

灾害管理股
147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施行)第十七条
灾害管理股
148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局驻政务中心窗口
14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订)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局驻政务中心窗口
150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5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5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53 权限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股
154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办公室
155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56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57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58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
159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1日)

1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162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使用 行政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163 对法定职责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股、调查统计和评估股
16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施行)第十四条
灾害管理股
165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
灾害管理股
166 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
灾害管理股
167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应急指挥中心
168 权限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试运行方案备案 其他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69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其他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70 权限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71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72 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备案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73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其他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17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统计股
175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

灾害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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