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珙桐欣苑办证大厅二楼;联系方式:0857-35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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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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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忠芬 |
房屋所有权 |
恒达小区北3栋1-4-2号不动产 |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张林 |
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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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