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黔0525恢执17号之一、(2024)黔0525恢执17号之二和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黔0525执恢17号之二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李焕勋/卢梅名下的涉案不动产: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山水绿城天街苑7-5-2号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纳国用(2014)字第016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201400120、20140012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被执行人李焕勋/卢梅名下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山水绿城天街苑7-5-2号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纳国用(2014)字第016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201400120、20140012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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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