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已被新规定所代替的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对任务已完成的,不需要继续存续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建设征地实物清理的通告》(纳府通告〔2015〕27号);
2.《纳雍县森林防火禁火令》(纳雍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
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纳府通告〔2024〕1号);
4.《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纳雍县幸福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纳府通告〔2017〕1号)。
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09〕77号);
2.《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纳雍县幸福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纳府通告〔2022〕2号);
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抢栽抢种树木的通告》(纳府通告〔2015〕1号);
4.《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纳府通告〔2016〕41号);
5.《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府发〔2009〕29号);
6.《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纳府发〔2010〕38号);
7.《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纳府办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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