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文件相关要求,为确保国家政策在我县得到严格、准确执行,切实维护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中止执行《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函〔2024〕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红托竹荪产业基地运营管理的通知》(纳府办函〔2021〕34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确保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宣布废止《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强降水天气“三个叫应”服务机制的通知》(纳府办函〔2023〕71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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