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沙包乡寨乐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停止一切建设活动的通告》(纳府通告〔2013〕17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纳府通告〔2018〕17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府办发〔2006〕36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纳府办发〔2018〕22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纳府通告〔2021〕3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10〕64号)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23〕1号)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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