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的文件要求,《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16〕127号)已不能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如下:
对《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16〕127号)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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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