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经纳雍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纳雍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好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要求,确保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支持对象
(一)绩效目标。一是培育壮大肉牛养殖产业,健全秸秆收储体系,增加秸秆收储加工量,带动农户增收,从根本上减少秸秆焚烧和废弃;二是增加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实现秸秆生产、收获、利用及还田等环节机械化,提高生产效能和经济效益;三是建设高质量秸秆资源台账,形成秸秆可持续利用模式1项。四是开展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及农作物秸秆还田监测数据一套;五是开展县级秸秆综合利用培训、现场示范观摩1次,省级宣传报道1次,秸秆腐熟还田技术推广与示范20亩。2026年项目区秸秆综合利用率≥90%。
(二)支持对象。县内从事秸秆“五料化”利用及从事秸秆还田、专业收储、农技专业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家庭牧场、养殖大户等主体。优先支持作业地块主导面积大、养殖体量大、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保有量大、带动周边收储效应好、有过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经验的相关主体。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预算
项目实施资金来源于《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67号)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51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510万元中用于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方向补助490万元(包含秸秆农机具购置:如秸秆收割机、粉碎机、运输机、打包机、秸秆打包膜等),秸秆收储棚建设、储存车间建设等);用于开展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及农作物秸秆还田监测10万元,用于试验推广、宣传培训10万元(观摩培训、试验推广、标牌制作、资料印刷、其他),各版块之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补助标准
(一)购置农机具补助。2026年度通过购买从事秸秆收割、运输、粉碎、打捆、揉丝,还田等机具,按照购置价格的49%给予补助(以购置机具发票为准),补助后的农机具不再叠加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主体购置的机具应品牌正规、质量有保证,且使用购置的机具使用年限须达5年以上。由该项目资金补贴的机具不能随意租赁,坚决不能转卖,申报主体购买机具超10万元以上的,2026年需完成70吨以上的秸秆收储或80亩以上秸秆粉碎还田任务。获得机具购买补助的主体不能同时申请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二)建设秸秆加工存储车间补助。对于2026年新建秸秆加工存储车间建设要求主体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屋顶须具备抗风能力,车间内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基础设备,按照实际改造或建设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不高于70元。修建的加工车间及秸秆收储棚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及耕地红线。
(三)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及农作物秸秆还田监测。预算1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数据监测、测算,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试验推广、宣传培训。预算1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秸秆腐熟还田试验推广、组织宣传培训等。
四、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按照“主体申报、逐级审核、资料审查、项目验收、公开公示、资金补助”等程序进行。
(一)主体申请。项目实施主体提交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项目主体申报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主体当年申报一次。
(二)资料审查。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所有申报主体资质、秸秆收储、加工量或还田面积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补助内容、台账等真实有效的资料提交到县农业农村局。
(三)项目验收。
1.乡(镇)级验收。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组建项目验收小组,一是对购置的农机具逐一进行现场核实、登记、验收,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备案;二是对新改建秸秆加工储存车间严格按照建设面积、标准进行逐一验收;三是对秸秆机械化科学还田服务面积,针对实施主体提供服务农户种植地块信息、面积,还田翻犁图片、农户签字等,100%进行现场核实验收。验收完成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抽查验收。
2.县级验收。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申请验收资料后,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验收,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一是对购置的农机具、新改建秸秆储存车间逐一进行现场核实、验收。二是对申请机械化还田台账面积开展还田地块核实,县农业农村局按不少于还田面积10%进行现场抽查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拨款。
(四)同步公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对审核通过、符合补助内容的主体及拟补助金额形成公示材料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纳雍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同步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将资金直接补助到主体。资金拨付按照“申报一批、核实一批、验收一批、补助一批”的方式分批次进行,先报先得,补完为止。
五、项目保障措施
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督促实施主体按照批复同意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度安排等执行。成立项目技术服务指导小组,负责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项目管理工作组
组 长:周洪毅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 林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 宇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左显义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康俊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杨 刚 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
段怀洋 县生态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尚 涛 县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李光鹏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谭中鹏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负责人
蒙 颜 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负责人
顾怀龙 县生态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 双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二)项目技术服务指导组
组 长:杨 刚 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
副组长:谭中鹏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负责人
顾怀龙 县生态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 双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龙 勇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工作员
龙宗权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工作员
王贵孝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工作员
王祥国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工作员
胡 波 县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站工作员
各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社区事务)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如有特殊原因调整的,由调整的同志继续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把关监督。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要对申报的主体资料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切实发挥项目效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配合项目实施主体,完成辖区内任务落实、现场调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引领作用,乡镇财政要积极整合资金,尽力支持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自筹资金,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技术和生产工艺、设备,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
(三)强化资产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建设的基地、购置的机具、设备等其产权为项目实施经营主体所有,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与实施主体签订移交协议、管理使用、安全协议。实施主体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护、维修,建立机具和设备台账档案,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机具损坏、流失或失修,造成机具功能失效和资产闲置。由于对机具管护及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赔偿。经营主体不得随意处理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资产,5年内确需报废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作报废处理。机具和设备特别是运输机械需由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牌登记手续,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经营主体全权承担。
(四)强化资金使用。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资金高效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做法成效,提高农民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环境政策扶持、技术指导、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总结宣传等保障措施。
附件:1.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docx
2.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还田面积统计表.docx
3.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购置农机具补贴验收表.docx
4.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改建秸秆储存车间补贴验收表.docx
5.纳雍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秸秆科学还田现场核实(抽验)统计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