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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0 16:05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35749 信息分类: 纳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办函〔2026〕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纳雍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纳雍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纳雍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举(承)办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以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等要求,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条鼓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固定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场所。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承办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县政府食药安办负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好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前报告登记工作,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指导;

(二)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事前报告;

(三)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报告登记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提前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申报。

第十条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聚餐举办时间、地点、餐次、预计就餐人数、菜单、主要原料来源及采购渠道、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白酒生产经营者信息、使用的燃料名称等。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举(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举(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之前及时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承诺遵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分级备案指导制度

(一)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必须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备案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受理,食品安全协管员于活动期间开展现场指导;(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备案信息至相关单位辖区派出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检查情况报送至县政府食药安办。

第四章承办者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承办者(或流动厨师)建立管理档案,登记其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帮厨人员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应当及时洗手消毒。

第十六条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工作。

第五章举办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设备设施和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应对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主动接受、配合食品安全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加工制作食品;

(三)按照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做好留样并记录。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成品进行规范留样,每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醇基液体作燃料,应当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的容器贮存,明确专人管理,单独存放,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六)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入餐食制作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餐食制作无关的个人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采购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三)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四)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聚餐活动,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二)保护好现场,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

(三)立即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救治工作;

(三)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四)做好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村群众(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偏远山区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村(居)委会执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和告知书。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出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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