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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1 18:35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2324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办函〔2024〕3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已废止: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县域内建筑垃圾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纳雍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依托纳雍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特许经营。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县域范围内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四类建筑垃圾(不包含工程渣土和泥浆)的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

(三)市场化运行。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鼓励采用市场化的形式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分类资源化处理和再生产品销售。逐步培育形成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竞争良性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和再生产品利用市场,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单位切实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源头分类,全面摸底排查在建工地建筑垃圾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渠道等信息,做好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各类违法现象,确保县内在建工地项目将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等行为。

2.物业小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指导各物业公司进行源头分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点,严格落实围挡封闭管理,设置分区物理隔离和投放公示牌并明确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与业主或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投放要求,引导业主或装修公司按“轻重分离”的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将产生的各类砖、瓦、混凝土类等密度较大的物质与其他密度较轻的物质区分开来,分类存放和运输。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立对物业公司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考评机制,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二)建筑垃圾运输排放管理

1.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适时公布运输企业名单及车牌号)。承运单位必须使用达到建筑垃圾运输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排放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核准申请 ,属于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范围的 ,应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提交建筑垃圾排放人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纳雍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实行动态绩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特许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计量和监控系统,记录每日建筑垃圾的进场数量,并定期向县主管部门报送。特许经营企业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严格按要求接收已分类的建筑垃圾,不得无故拒绝建筑垃圾进场。

(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提升研发水平,促进产品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项目,可采取政府采购、甲方供材、管控支付、资源化利用企业与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使用各类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职责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再生产品使用环节全过程的监管与考核机制,负责监管平台建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牵头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标准及付费机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台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收费标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道路、未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或处置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和遗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垃圾分类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建筑垃圾非法运输及非法处置现象的打击力度。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综合执法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设计和施工管理过程中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负责督促在建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按照物业小区建筑装修垃圾的前端分类标准,指导各物业公司进行源头分类。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办理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道路通行手续,依法查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监督管理,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相关手续;负责按照特许经营政策要求,指导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和改扩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规划、土地审批和征收,落实省、市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土地供应政策,保障项目用地。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积极向上争取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资金。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八)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含平台公司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计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县分局: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无害化和资源化环保处置工作。

(十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清理无物业开放式小区及无主乱堆的建筑垃圾,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十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使用各类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县领导为班长,综合执法、住建、交通、自然资源、财政、环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纳雍县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建筑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局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统筹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交通运输局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监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和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切实推动我县环境保护和文明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要持续加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辖区群众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杜绝随意倾倒等行为发生,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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