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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15:00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1869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办发〔2024〕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纳雍县城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纳雍县城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县城城区污水管网的管理,保障我县城区公共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城区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雍县县城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城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和厕所排水和公用设施等排水,以及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

本办法所称污水管网,是指纳雍县城区内对污水进行收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主要包括用于收集污水的污水配套管网、辅助设施、房屋建筑工程污水管、雨污混流管、污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市政污水管、雨污混流管、污水井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公共污水管网设备设施的巡查、维修维护及管理等工作按“厂网一体”的原则,由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组成巡查管护队伍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对公共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排水主管部门作为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制定完善的运营维护制度,按“厂网一体”的原则公开选择运维单位。

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负责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的日常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本县城区公共污水管网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应急抢修、清淤疏通等工作。

住宅小区自建污水管网及其连接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网,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污水管网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污水管网,由该管网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委托相关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区范围内公共污水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正常的目标。

住建、综合执法、移民、教育、市场监督及工信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结合自身职能职责,配合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做好领域内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社区、物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及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协助做好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查、维护抢修等工作,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自觉管理小区内污水收集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公共污水管网系统。

第七条  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对接住建部门及物业等企事业单位,建立辖区内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污水管网清淤年度方案,住建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有物业服务公司的住宅小区自建污水管网的清淤、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  对于公共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管网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污水水量和排水方式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污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污水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污水管网按相关程序移交运营主体负责运行。

第十条  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区公共污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城区公共污水管网的巡查管护,由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负责,组织专业人员组成专职管护队伍,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污水管网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污水管网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污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测沼气等有害气体浓度,清淤疏通,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每年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维护检修,汛期应当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三)发生污水蓄积、污水外溢、泵站故障、管道塌陷、管道破损等影响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的情况,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进行清淤,确保公共污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应当包括以下设施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和维修等。

(一)公共收集系统:污水管、污水井、提升泵站等。

(二)其他设施:标识牌、围栏等设施。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订运营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物资使用等内容,定期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本县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

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根据公共污水管网分布情况及覆盖面积进行,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确保全面排查管网覆盖区域,发现污水管道堵塞致污水外溢、污水井井盖破损、污水管道上方覆土或路面塌陷等影响公共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的问题要立即处置并上报县级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出现突发情况时,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需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负责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督促,直至妥善处理好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  原则上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每季度按实际需要对城区公共污水管网全面清掏一次,具体频次结合巡排查情况适当增减,清掏时,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从巡查管护队伍当中组织人员投入清掏工作当中,根据前期排查情况进行全城管道巡查,依巡查情况调配人员、设备对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进行清掏。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应当设置并公开公示公共污水管网、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应在适当位置悬挂公示牌,注明管网走向、埋设深度、运维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公共污水管网的,应将停运原因、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等事先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查、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障正常运行的,运维主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12小时内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第四章  城市排水监督

第十九条  在县城区域内从事建筑、餐饮、医疗、教育、文化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县城区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区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公共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对污水管材、管道接口质量、坡度、雨污水接驳位置进行检查,工程建设涉及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对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接驳情况核验,发现不符合技术质量及雨污分流要求的,建设单位负责返工重建。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时,严格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县级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挖、破坏污水管道和设施,如违规开挖造成污水管网损坏,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区市政污水管网接设支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纳雍县城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由县级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污水管网运营维护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营维护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发改部门探索建立企业排水进入污水管网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企业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逐步构建政府、企业、集体共同分担付费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县级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县所辖乡镇的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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