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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1 03:56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773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通告〔2024〕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已失效: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纳府通告〔2024〕1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落实禁火期

即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

二、明确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林(区)及距林(区)地边缘100米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加强火源管理

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焚烧秸秆、铲烧草皮灰、焚烧垃圾、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落实防火措施。

四、加强协作联动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及有关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提高群众防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五、严肃责任追究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凡违反本通告,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雍县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纳雍县林业局:0857-3525533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0857-3525033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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