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贵州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毕府发〔202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从项目谋划储备、项目申报、决策评估、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到建设管理、申请变更、资金支付、督导评估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方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三边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健全项目谋划储备长效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战略、投资导向、产业政策、重要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谋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于每年10月31日前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县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需求逐年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后,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6月30日前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预审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项目推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各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将投资计划推送至县财政局,与本级财政预算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8月30日前返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下发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预审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报同级人大批准。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审核批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
(一)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预期绩效目标。
(四)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当说明的情况。
未落实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次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第四章 评估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评估论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等,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决策。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决策评估论证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资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为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评估论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评估论证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不能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为同一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包含评估论证),联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1次,结合项目实际,组织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政法等部门参与评估,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部门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作为县政府实施项目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评估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和综合评估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进行审议决策:
(一)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不含上级支持的各类资金)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依据。
(二)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依次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三)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依次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市政府收到论证结果后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投资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也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上级支持的各类资金安排全额投资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评估论证程序后,按上级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完善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审批部门不得违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保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后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部分改扩建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安全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和项目安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建设资金等必要条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要件。项目选址要避开存在风险的敏感区域,确保建设地点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水源保护地、气象观测点等管控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出具正式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审批。初步设计作为项目建设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投资概算,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下达后,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在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送审合格后,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 擅自违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概算超过估算10%及以上的初步设计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调整概算报告书,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2021年10月8日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七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预算评审后方可进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标。项目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未招标项目违法发包或拆分发包。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标投标协调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严禁“三边”工程的实施: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规划区内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豁免目录项目除外)。
(六)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七)已依法取得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四制”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项目单位和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业主)单位要按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完成投资,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因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单位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和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六条 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发行债券或建设需要等原因变更项目单位的,或者因建设功能等发生变化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变更申请,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促进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一)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核等工作;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二)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财务决算通过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
(一)《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即2021年10月8日)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第一款规定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的,严格划清责任。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第九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等因素进行。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结合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清单和跟踪审核部门核准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清单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应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审核报告。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算支付实行建设单位财务内部决算审核、县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审核单位进行初审和复审(不能为同一家单位)或自行审核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合理和资金安全。
第十章 督导评估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报县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原则,对项目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依法督促项目(主管)单位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府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五十五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已纳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划但未进行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2021年10月8日前已审批的项目,可不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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