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县政府对2006至2022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2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已经失效的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制定依据已修改的,需重新修订的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拟修订时间。
四、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文件内容合法合规、有必要继续实施的40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废止、失效、宣布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2.纳雍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有效40件)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失效、宣布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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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草拟 单位 |
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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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及理由 |
失效 |
拟修订及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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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06〕36号 |
县公安局 |
与新修订的《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纳府通告〔2021〕3号)文件第一条禁止燃放范围有改动、第二条对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相符,已经不再适用当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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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07〕6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抚恤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纳府办发〔2009〕77号)文件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该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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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抚恤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09〕7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纳府办发〔2009〕77号文件第六条至第四十条与《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文件第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表述不一致。拟修订(2024年3月31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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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纳府发〔2010〕35号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被新成立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取代。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系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届满后仍须继续实施的,由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现已经超过5年,且无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因此,上述文件现已经超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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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3〕91号 |
县市场监管局 |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已出台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文件。故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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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5〕64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关于加强贵州省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2〕10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毕党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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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纳雍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5〕16号 |
县税务局 |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毕节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19〕8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规划实际情况,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不再适用,所以决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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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印发纳雍县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纳府发〔2015〕76号 |
县公安局 |
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 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新制定的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不相符,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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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印发纳雍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纳府发〔2015〕7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此文件要求的工作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现各项目标任务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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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纳府办发〔2016〕63号 |
县妇联 |
文件中关于对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精准建档,帮扶、脱贫等,以及提出的妇女关心关爱措施已不符合当前形势下妇女工作发展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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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印发纳雍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6〕135号 |
县市场监管局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黔府办发〔2020〕16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包含此文件及中共贵州省委文件黔党发〔2020〕17号取消“3个15万”政策。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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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印发纳雍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6〕187号 |
县民政局 |
毕节市审计局审计我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指出我县2016年9月印发的《纳雍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纳府办发〔2016〕187号)自行提高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权限,需要修订县的临时救助政策,现已修订纳府办发〔2023〕18号文件《纳雍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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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6〕186号 |
县医保局 |
与新修订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不符,根据市文件的第25条规定,现以全市统一政策为准,执行市级政策《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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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6〕41号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中第五条“开具准运证明”属于执法过程中变相设定“许可”,需要修订。(修订时间2024年12月29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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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纳雍县全面开展农村扶贫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7〕54号 |
县乡村振兴局 |
脱贫攻坚阶段已过,不再适用当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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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印发《纳雍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8〕22号 |
县林业局 |
该规范性文件内第五条:“奖励兑现(一) 林场职工或现职护林员(含林管员)依工作职责的报告不属于奖励范畴,该报告而不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针对破坏情况对其辖区管护人员每次处以 50-500元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予以解聘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内容制定无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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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9〕47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已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纳府办函〔2023〕78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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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纳雍县人民政府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安排意见 |
纳府发〔2018〕5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6月,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2023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安排方案》,此文件已被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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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印发《贵州纳雍大坪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发〔2018〕33号 |
大坪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
本办法制定时依据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修订;本办法与 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的制度不完全协调、衔接,需要进行修订,(拟修订时间2024年3月)。 | ||
附件2
纳雍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继续有效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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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草拟单位 |
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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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
废止及理由 |
失效 |
拟修订及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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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蟾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09〕7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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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
纳府发〔2009〕29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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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水电站淹没区施工区新增建设工作和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0〕3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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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持续经营的实施意见 |
纳府发〔2010〕38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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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0〕64号 |
县民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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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夹岩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2〕4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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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坪山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2〕7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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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夹岩水利枢纽工程纳雍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2〕8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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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发〔2013〕9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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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沙包乡寨乐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停止一切建设活动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3〕17号 |
县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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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保护实行“六个严禁”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4〕19号 |
县林业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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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烤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行为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4〕35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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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5〕148号 |
县民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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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抢栽抢种树木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5〕1号 |
文昌街道、县自然资源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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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夹岩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区建设征地实物清理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5〕27号 |
县生态移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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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设立纳雍县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5〕40号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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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纳雍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6〕204号 |
县民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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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纳雍县乡镇客运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6〕208号 |
县交通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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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禁止在纳雍县得勒科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6〕4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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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马场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7〕2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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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印发纳雍县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7〕262号 |
县残联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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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纳雍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7〕264号 |
县民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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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印发纳雍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7〕263号 |
县残联、县民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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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
纳府发〔2018〕30号 |
县自然资源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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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贵州纳雍大坪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发〔2018〕33号 |
大坪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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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8〕84号 |
县乡村振兴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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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印发纳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8〕143号 |
县乡村振兴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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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鸽子花水库淹没区级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8〕2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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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止使用捕猎工具和捕猎方法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18〕17号 |
县林业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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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印发纳雍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纳府发〔2019〕2号 |
县审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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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废止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
纳府发〔2019〕6号 |
县审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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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印发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9〕55号 |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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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19〕56号 |
县水务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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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纳雍县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20〕6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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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纳雍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21〕56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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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21〕3号 |
毕节市环境保护局纳雍分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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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乱倒垃圾和污水的通告 |
纳府通告〔2021〕4号 |
县综合执法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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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纳府办发〔2022〕2号 |
县应急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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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函〔2022〕39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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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保险+期货”生猪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纳府办发〔2022〕35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继续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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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