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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17:50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9387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办函〔2023〕7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纳雍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纳雍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纳雍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及应用,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省安居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居办通〔2022〕2号)等文件精神,逐步在我县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一)我县住房保障政策分为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保障:指在我县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等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配租给符合本细则准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指发放给符合我县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但未享受实物保障,自行通过社会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的货币补助。

我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接受申请、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等流程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二)本细则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做出调整,经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属地管理、属地保障”的原则进行管理,建设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他单位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如环卫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及乡镇卫生公租房等),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各管理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原管理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签署委托合同,管理流程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条  保障对象类别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指拥有我县城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其他条件符合本细则准入条件的家庭。

城区户籍指雍熙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居仁街道办事处、珙桐街道办事处、宣慰街道办事处、利园街道办事处六个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下同。

(二)新就业职工。指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合同,工作时间未满5年的大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三)干部职工。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在编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四)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我县城区户籍,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且在城区范围内稳定务工或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指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因家庭人口增长,现有住房已不能满足居住所需的家庭。

(六)其他。指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但不属于上述分类的人群。

第三条  准入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以本人为主申请人的新就业职工,工作时间未满5年且父母(岳父母)不是共同申请人的,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

4.非本县城区户籍的,需在我县城区内稳定工作或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或与我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等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铺,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拥有购买价格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家用机动车(不含营运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低速新能源车),二手车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我县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标准,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以本人为主申请人的新就业职工,工作时间未满5年的,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

4.非本县城区户籍的,需在我县城区内稳定工作或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或与我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等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铺,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机动车(不含营运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低速新能源车),二手车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三)申请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主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的。

3.主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4.棚改、拆迁等房屋被征收对象,征收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已获得征收补偿的。

5.已经获得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

6.因违反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被公租房管理部门处罚,未满限制申请期限的。

(四)其他要求。

1.城区户籍已婚居民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保障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未婚、无子女、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可以以个人提出申请,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出示相应证明材料。

3.60岁以上老年人作为主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只以发放租赁补贴作为保障方式。

第四条  保障方式

(一)住房保障严格按照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实施保障,分为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对象可根据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户)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障政策。

(二)选择实物保障,同一申请人(户)只能配租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纳入保障未获得实物保障前,可以按标准领取租赁补贴。

(三)选择租赁补贴,每户补贴金额按照15平方米×补贴标准×入住人数进行计算,补贴标准按照保障对象所属保障类别执行,每户享受租赁补贴人数最多4人,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可正常参与实物保障选房,获得实物保障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租房协议或租房合同。

5.可证明申请人保障类型的其他相关证件(残疾证、低保户证、下岗职工证、独生子女户证、二女结扎户证、精准扶贫手册、退伍证、优抚证等)。

6.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以不提供租房协议或租房合同。

7.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租房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分配文件或聘用文件。

9.纸质申请材料为一式二份,由申请人自行准备并向接受申请的部门提交,除申请表外均为验原件收复印件。

10.通过网上途径自助申请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第六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城区户籍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需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保障类型等基本信息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交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并定期对复核结果公示。

3.街道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转至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

4.每一榜的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是否纳入保障的依据。

(二)非城区户籍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需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保障类型等基本信息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交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复核,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并定期对复核结果公示。

3.街道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转至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并将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每一榜的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是否纳入保障依据。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可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保障类型等基本信息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2.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转至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

3.每一榜的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是否纳入保障依据。

第七条  轮候管理

(一)申请实物保障的申请人,经终审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纳入轮候对象进行管理,实物房源分配时按轮候对象申请先后顺序分批次进行选房分配。

(二)每年度保障对象资料审核时,同时对轮候对象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轮候对象进行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保障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实物保障

(一)实物保障定期根据房源数量进行分配。管理单位应定期编制实物保障分配计划,计划内应载明房源数量、坐落、分配对象、分配时间等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实物保障分配应采用公开抽签的形式进行分配,具体流程为:

1.管理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

2.确定分配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分配。

3.现场分配时,如可分配房源数大于或等于分配人数,采取全额分配形式进行抽签分配,将所有可分配房源进行编号,由分配对象按顺序进行抽签选定入住房号并现场签字确认,抽签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未被分配,则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分配。

4.如可分配房源数小于分配人数,则采取差额分配形式进行抽签分配,即将所有可分配房源进行编号,同时编入分配对象人数-房源数的空号球,分配对象按顺序进行抽签,抽到的号球绑定房号的即为中签入住房号并现场签字确认。分配对象抽到未绑定房源空号球的,则本次分配未中签,该分配对象纳入下期轮候对象管理。

5.采用全额分配时,分配对象抽签顺序可采取任何形式排序。

6.采用差额分配时,分配对象的抽签顺序按照上期未中签轮候对象、本期保障对象的顺序进行排序。

7.抽中房源的保障对象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本次入住资格,向管理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轮候申请的,可由管理单位收回房源并将该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对象进行管理,房源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重新分配,否则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8.抽签分配结束后,抽中入住房源的保障对象,根据分配现场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入住通知单,并按规定时间及途径办理入住手续,未领取入住通知单或未按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房源收回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重新分配,办理入住手续限制时间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

(三)实物保障可分配房源数不足20套(含20套)时,可采用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分配,定向分配对象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准入条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轮候两轮以上(含两轮)未中签的保障对象。

2.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核实认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其他住所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

3.因受灾等原因导致失房无其他住所的困难家庭,失房家庭应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向管理单位提出过渡保障申请,保障过渡时间为一年。

4.县内引进的紧缺人才,紧缺人才应以县人民政府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5.烈士家属(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等,下同)、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个人及家属,烈士、见义勇为者应以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证书、文件为准。

第九条  租赁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由住房保障主管单位统一核实发放。

(二)普通保障对象家庭发放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三)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四)特殊困难家庭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扶贫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十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管理

(一)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标准

1.公租房步梯楼租金3元/平方米*月,履约保证金1000元。

2.公租房电梯楼租金6元/平方米*月,履约保证金1500元。

3.保租房在公租房同等房源租金标准基础上上调1元/平方米.月。

4.环卫公租房和建设在各乡镇的城镇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乡镇卫计公租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或结合本部门、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标准,租金标准应不低于1元/平方米*月。

(二)租金优惠标准

1.退伍军人、残疾人、低保户、建档立卡扶贫户、下岗职工、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等家庭租金优惠减免1元/平方米*月。

2.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特别困难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家庭租金优惠减免2元/平方米*月。

3.在部队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或荣获省部级荣誉奖励的退役军人、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具有特殊贡献的家庭租金优惠减免3元/平方米*月。

4.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临时经济困难家庭可给予一次性租金减免优惠。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内由被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达到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60%时,当年租金减免20%,达到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及以上时,当年租金减免100%,中间以插值方式计算。

5.引进人才以及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志愿者等,入住公租房可免收租金,具体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及相应管理单位出台具体标准,报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实施。

6.租金减免优惠由保障对象在首次入住缴纳租金前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验证符合条件后享受相应租金减免优惠标准,未提出申请的不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三)租金收支管理

1.租金按年度缴纳,保障对象应按照指定的途径和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租金,持缴费回单到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履约保证金仅在首次入住时缴纳,保障对象在退出保障时无违约行为则无息全额退还,有违约行为的用于抵扣相应违约金额,抵扣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予以补足。

3.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发生变化时,由纳雍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4.保障性住房租金、履约保证金应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统一收缴管理,定期上缴县财政指定账户。

5、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公共能耗、公共设施保养维修、物业管理服务、退还租期届满前退租的租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维护保障指标中统一安排和支出。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管理

(一)首次入住

1.保障对象首次入住时,应以主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收到管理单位的入住通知单后30日内,按指定的途径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租金、履约保证金,持缴费回单到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3.保障对象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损失或导致无法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4.保障对象无合理理由,未按时间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入住资格并收回房源,责任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5.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疾病、外出等)不能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不能及时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向管理单位申报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受委托人代办时,受委托人应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6.租赁合同单次签订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次入住起始时间以房源分配之日起算。

(二)房屋续租

1.承租人在上一年度租期届满3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续租。

2.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30日内,按照指定的租金标准及途径,及时足额缴纳续租租金,持缴费回单到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续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4.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期间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期房,应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单位申报,在申报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符合其他续租条件的,可以继续续租所居住公租房。

5.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现房或购买期房已交房,但所购买房屋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的,经核实符合其他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租,续租时间自交房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续租合同单次签订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续租起始时间应以上一次租赁合同截止日期起算。

(三)房屋退租

1.退租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书面提出退租申请,缴清所居住公租房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人员入户检查所居住的住房门、窗、水电线路、室内环境等有无人为损坏,并按本细则第十条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2.承租人租期届满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

(1)经审核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达到退出保障标准的。

(3)购买商品房期房未如实申报的。

(4)租期届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未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或未到管理单位签订续租合同逾期超过30日的。

3.租期届满前退租的承租人可按实际居住时间,向管理单位申请退回未居住时间段的租金,退回租金按(合同租期-实际居住月数)*合同月租金计算,未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退出保障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如实向管理单位申报,并于当年租赁期满后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1.通过购买、继承、获赠等方式获得商品房或商铺,或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2.主申请人户口迁移至外地或主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责令退出保障,自责令退出之日起1年内不予再次保障:

1.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取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如实申报退出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装修、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经管理单位书面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3.违反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噪音扰民、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经书面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4.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承租人达到退租标准,经告知仍拒不办理退租手续的。

6.退租时所承租住房存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造成损失金额,经告知拒不补缴的。

(三)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退出保障,自责令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予再次保障: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4.拒不服从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正常管理,采取煽动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的。

5.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因刑事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6.承租人达到退租标准,经告知仍拒不办理退租手续,情节恶劣的。

7.退租时所承租住房存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造成损失金额,经告知拒不补缴,情节恶劣的。

(四)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如实向管理单位报告,退出保障并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1.获得实物保障的。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家庭人数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商品房或商铺的。

4.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死亡的。

(五)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5年内不予再次保障: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

2.达到退出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

(一)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可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聘用物业服务人员,或公开招投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应采用酬金制,即根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定期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管理服务人员的酬金,酬金应包含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合理成本及合理利润,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同等条件下本地区市场平均价。

(三)管理单位与受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酬金标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考核办法等。

(四)管理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约定,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维护保障指标内据实支出。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管理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管理单位应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保障性住房实施计划、建设进度、申请轮候数量、房源储备情况及分配计划等相关信息,发布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在住房保障申请、分配、后续管理等环节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报请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报请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自行废止。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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