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纳雍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纳雍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施方案(暂行)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纳入对象。在纳雍县辖区内,征收承包耕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占原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70%,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城乡居民。
本《方案》所指的征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征收,且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已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征地。
本《方案》所指的耕地,指《土地承包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耕地,不包括荒地、林地等其他土地变更为耕地的情形。
(二)不纳入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
1.被征地后剩余耕地比大于70%的;
2.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
3.正在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4.其他不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
(一)征地时或本《方案》实施之日,符合本《方案》的保障对象,已领取纳雍县城乡居民养老金且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根据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1.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30元;
2.剩余耕地比1%—30%的,每人每月97元;
3.剩余耕地比31%—50%的,每人每月64元;
4.剩余耕地比51%—70%的,每人每月32元。
剩余耕地比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百分比整数。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兑现日或本《方案》发布起一年内,办理增发基础养老金手续。超过时限的,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耕地认定
剩余耕地的认定,被征耕地发生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为剩余耕地面积;被征耕地发生在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后的,剩余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减去被征耕地的面积;剩余耕地面积有争议的,以实际测量(出租、转让、自行流转的耕地计入本户剩余耕地面积)为准。
原承包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耕地发生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前的,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等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加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收耕地发生在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后的,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有争议而以实际测量计算的,原承包耕地面积等于实际测量剩余耕地面积加被征收耕地面积。
增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对象的承包耕地涉及分户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已分户头剩余耕地面积总和,原承包耕地面积为已分户头原承包耕地面积总和。
四、工作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并确保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项目合法性审查,征地争议处理的指导等。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确权登记争议处理的指导等。
(四)县生态移民局:牵头做好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工作,负责水库征地项目合法性审查,水库征地争议处理的指导等。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申报的剩余耕地比的认定,收集有关印证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申报领取养老金手续等工作,对有关印证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纪律要求
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方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怠工等行为,侵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或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方案》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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