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人民政府 | 毕节市人民政府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8 17:40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26506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纳府办发〔2023〕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举报对象

纳雍县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场所发生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渠道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向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857-3538113,收件地址:纳雍县经济开发区B区3号楼3楼,收件人: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53300。

(三)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通过纳雍县人民政府网获取。

四、举报受理时间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五、举报奖励及隐私保护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五)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六)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核查举报规定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辖区内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将举报核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核查举报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1.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3.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4.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5.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6.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7.重复举报的;

8.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七、其他事项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现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举报人责任。

(二)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尽量详细,一般包含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纳府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