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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1713 信息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01-26 14:3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雍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非双随机)
纳雍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非双随机)
发布日期:2026-01-26 14:36 文章字号: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年 备注
1 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纳雍县卫生健康局 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及精神病专科医院 1.科室设置;2.医务人员配置;3.病历文书填写;4.医疗废物处置;5.消毒管理落实;6.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现场检查 1次/1年
2 对诊所监督检查 纳雍县卫生健康局 辖区内诊所 1.科室设置;2.医务人员配置;3.病历文书填写;4.医疗废物处置;5.消毒管理落实;6.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1次/1年
3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纳雍县卫生健康局 辖区内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制度和操作规程;2.管理机构和人员;3.职业卫生档案;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6.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7.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8.定期检测;9.现状评价;10.治理措施;
11.防护用品配备;12.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13.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14.合同告知;15.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16.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17.劳动者培训;18.职业健康检查;19.体检结果处置和告知;20.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检查 1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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