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正彬,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2月24日生,农民,身份证号码:522426********3617,户籍地为贵州省纳雍县姑开乡姑开村刘家院组,现在住宣慰街道宣慰社区17栋2单元201号,电话155****4488。
经查明: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刘正彬在纳雍县宣慰街道宣慰社区零星地块3号地基与5号地基之间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旱地、田土坎、乔木林地、城镇住宅用地)上,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情形下,擅自动工修建砖混结构三层建筑物一栋,实测建筑面积约1119.30 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刘正彬案涉建设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不属于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属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且案涉建筑拆除将危及相邻的3号地基上已经修建的修建成型的建筑物和5号地基正在修建的建(构)筑物安全、损害这两个地基上无过错主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不能拆除情形。本局对刘正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刘正彬在宣慰街道宣慰社区零星地块3号地基与5号地基之间土地上违法修建的三层建(构)筑物实物。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纳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纳雍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57-3521283
地 址:纳雍县经开区同心产业园1 栋 4 楼
纳雍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贵公网安备
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