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企业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五款:“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决定注销下列单位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单位应当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纳雍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纳雍县交通运输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docx
纳雍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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