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特编制《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得相关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住建局的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2、县住建局重大活动;

3、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4、非涉密的相关会议的内容;

5、人事任免;

6、非涉密的重大督办事项;

7、领导人员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8、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报告;

9、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备案、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10、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11、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和执行细化标准的情况;

12、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县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住建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857-3521347  

通信地址: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1号楼2层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编码:553300
   电子邮箱:nyxjsjbgs@163.com
   咨询时间:上午8:30-12:30
              下午2:3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向县住建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县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专题页面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住建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1号楼2层县住建局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县住建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县住建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县住建局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住建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