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其中,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但是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自行做好解读工作;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县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做好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起草工作。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到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
(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第五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解读:
(一)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制作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和起草部门要根据正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应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起草部门同步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拟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根据文件定稿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将正式文件和修改完善后的解读材料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未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不予收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审的文件无需解读,要在送审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各单位对照本通知明确的解读范围,结合实际研判是否进行解读。对于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要制作相应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待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和修改完善后的解读材料一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本单位、本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题页面发布,并按照解读方案做好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记者问答、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确保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坚持把县人民政府网站作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县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新兴媒体作用,扩大政策解读信息受众面。县人民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第八条 全县涉及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全县政策解读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其他部门政策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垂直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