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 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
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
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字〔2018〕670号)
(三)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费用保障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将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及费用项目清单(见附件)单独列出,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并明确投标方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无效标处理。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地扬尘防治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工地扬尘防治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实行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协调保障。实行平行发包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协调保障。对特殊工程,需采取特殊措施按定额费率计取不足的,施工单位应编
制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同意后实施。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清单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进度款拨付或竣工结算中,按实际落实情况予以扣除。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费(含降噪音、监测监控系统)提取标准为不低于合同价0.5%,钢结构厂房类工程不低于合同价0.4%。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已列入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其具体提取程序、支付、监督管理方式以及原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仍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根据新形势要求,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对安全文明施工费
作了相应提高,下一步我厅将修订《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调整改为3%(含工地扬尘0.5%),土石方工程为1.4%(含工地扬尘0.5%),钢结构厂房为2.4%(含工地扬尘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