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9-18 11:37 字体:[]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3

                      行政检查:7

                      行政征收:1

                      其他类:7

                      合计: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其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 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 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 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字〔2018670号)

                      (三)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费用保障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自2018111日起,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将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及费用项目清单(见附件)单独列出,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并明确投标方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无效标处理。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地扬尘防治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工地扬尘防治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实行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协调保障。实行平行发包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协调保障。对特殊工程,需采取特殊措施按定额费率计取不足的,施工单位应编

                      制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同意后实施。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清单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进度款拨付或竣工结算中,按实际落实情况予以扣除。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费(含降噪音、监测监控系统)提取标准为不低于合同价0.5%,钢结构厂房类工程不低于合同价0.4%。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已列入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其具体提取程序、支付、监督管理方式以及原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仍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根据新形势要求,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对安全文明施工费

                      作了相应提高,下一步我厅将修订《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调整改为3%(含工地扬0.5%),土石方工程为1.4%(含工地扬0.5%),钢结构厂房为2.4%(含工地扬0.4%)。

                      1.起始责任:公告监管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
                      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项:()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相应专业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办理备案手续。专业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第三项:其余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第一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
                          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三、《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令第530)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黔人常备〔201514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9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21日起施行)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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