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2024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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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乡、龙场镇、勺窝镇、玉龙坝镇、张家湾镇、阳长镇、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171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605万元。新房乡、龙场镇、勺窝镇、玉龙坝镇、张家湾镇、阳长镇结合实际和资金投向,编制了《项目申报建议书》,经纳雍县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立项评审会议通过并上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立项批复6个项目(见附件),涉及财政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605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立项批复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新房乡、龙场镇、勺窝镇、玉龙坝镇、张家湾镇、阳长镇、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及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批。提前做好项目工程造价控价准备,加快项目审核环节,推动项目实质性进场建设。

三、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指导好项目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后上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四、项目乡镇在接到批复文件后,立即抓好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备案。

附件:纳雍县2024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批复表

中共纳雍县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2日

附件:纳雍县2024年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立项审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