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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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敬老院):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将调整我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标准全护理照料护理费从1670元/月调整为1760元/月,半自理护理费从1002元/月调整为1056元/月,集中全自理照料护理费从334元/月调整为352元/月。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不设护理标准。

二、标准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照料护理标准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请各乡镇(街道)于2月3日前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对所有集中供养对象及分散半自理和全护理对象进行复查登记并提交审核确认。

(二)为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优化简化流程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此次护理标准调整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敬老院)要利用各类媒体,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纳雍县民政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