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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7-10 19:36 文章字号: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 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 号),《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的必要性

落实上级政策的要求:国家、省、市均明确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通过专项治理解决“应建未建、建而不交、违规收费”等问题,我县作为教育强县建设试点区域,需出台本地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本地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建小区逐年增多,但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于住宅开发,部分小区存在“学位缺口大、入园距离远”问题;同时,现有配套幼儿园存在建设标准部分不达标、卫生保健设施不完善、移交流程不清晰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规范予以解决。   

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能够有效增加普惠性学位供给,降低家庭入园成本,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安全入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健全管理机制的必然选择:原实施细则经合法性审查存在条款瑕疵,通过修订完善,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监督问责,构建“规划有依据、建设有标准、移交有程序、监管有力度” 的长效机制,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含总则、科学规划、 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移交管理、限定措施、职责分工等7章34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科学规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严格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及服务人口未达到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300—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类型、位置等要求,并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移交给县教育局,并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3个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措施。

(二)用地保障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依法依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供应时,应按照《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在出让经营性地块中明确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办发〔2020〕16号)要求,明确经营性地块中用于教育的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经营性地块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土地出让价款计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无偿移交给县教育局,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要求

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加强对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未批先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督促项目各方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坚持先建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先做好教职员工及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后建设。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移交管理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建设后应及时完成移交,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公办幼儿园占比未达50%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比例举办为公办园。县教育局代表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县教育局,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五)限定措施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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