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目的
通过经济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服务普惠、生态引导等机制,实现“减轻负担、推进改革、保护生态”的协同目标。其本质是以财政兜底换取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同与参与,最终推动殡葬改革、社会文明进步与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1.减免对象。一是普惠对象:纳雍县户籍居民死亡后,在纳雍县内殡仪馆火化的对象;国内其他省、市、县户籍居民死亡后,在纳雍县内殡仪馆火化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二是特殊优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企业军转干部、军休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参战涉核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遗体、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遗体、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2.减免项目。一是普惠对象:遗体接运费、普通吊唁厅租赁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3日内)、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内)。二是特殊优惠对象:除普惠减免5项殡葬基本服务外,可免费领取普惠性骨灰盒,若选择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可免除安葬费用。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按照《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普惠对象死亡火化后安葬在纳雍县殡仪馆墓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指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特殊优惠对象及国家规定的十个少数民族(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死亡火化后安葬在纳雍县殡仪馆墓区并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办理程序
1.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办理: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应向纳雍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纳雍县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者所属免费对象类别的相应证明材料。
纳雍县殡仪馆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纳雍县殡葬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初审不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经办人。申请人对不同意免除的认定不服的,可向纳雍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复核。纳雍县殡仪馆认为经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齐;认为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向有关单位查证。
经纳雍县殡仪馆初审,纳雍县殡葬服务中心复审后,同意免除费用的,县殡仪馆按照规定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理: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经办人应向纳雍县殡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纳雍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者安葬形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纳雍县殡葬服务中心收到经办人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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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5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