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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纳雍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方案(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16 14:24 文章字号:

一、制定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修订过程

(一)启动阶段:2024年10月25日,纳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工作小组对原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照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原《纳雍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方案》进行修改。

(二)调研论证阶段: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9日,纳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积极沟通,对修改条款和备案审查意见进行多次修订。初步确定了修订的方向和重点内容。

(三)起草修订草案阶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工作小组着手起草修订草案。对原文件的条款进行逐一分析,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修订草案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相衔接。

(四)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修订草案完成后,通过纳雍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1个工作日。

三、实施内容

(一)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源头分类,全面摸底排查在建工地建筑垃圾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渠道等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各类违法现象,确保全县在建工地项目建筑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运输。物业小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指导各物业公司进行源头分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点,严格落实围挡封闭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或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投放要求,引导业主或装修公司按“轻重分离”的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将产生的各类砖、瓦、混凝土类等密度较大的物质与其他密度较轻的物质分类存放和运输,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运输排放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适时公布运输企业名单及车牌号),承运单位必须使用达到建筑垃圾运输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提交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纳雍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加强对核准企业的监管,督促指导核准企业根据纳雍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严格按要求接收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提升研发水平,促进产品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使用各类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修订后的实施预期效果

一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管理要求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二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更加严格和明确,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是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加合理、公正的规定,减少了行政权力对相对人权益的不当干预,增强了社会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和支持。

四是增强文件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为相关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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