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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备案和全过程管理机制(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21 10:11 文章字号: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合法以及项目建设中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规范房屋建设和市政建设管理备案。

(二)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结合实际,起草了该文件。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有效监管,推动建筑业的持续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合法性,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项目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二是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应由项目的建设单位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验收备案;四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将线索移送综合执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和不定期到建设项目开展检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3月以来,相关人员多次研究和修改《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备案和全过程管理机制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11日以来,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修改后送司法所进行审查;2024年3月21日以来,送县司法局审查,并根据县司法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一步修改。2024年6月20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招标(采购)程序,依法规范工程发包。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等法律法规。以上法律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一是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有关的服务;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有关的货物和设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平台,开展公开招标后,确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后,才能组织实施。二是建筑工程在必须招标规模以下,且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及工程有关的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设备和服务。达到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后,确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加强施工过程中关键岗位人员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严肃追责问责

如发现违法发包行为的,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作为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查处。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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