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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31 15:51 文章字号:

一、起草的背景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举报对象

在纳雍县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场所。

(二)举报事项

本部分内容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举报渠道

1.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0857-3538113,收件地址:纳雍县经济开发区B区3号楼3楼,收件人: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53300。

2.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举报奖励及隐私保护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4.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5.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6.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部分内容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及举报奖励资金管理作了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作了定义。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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